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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《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》提出,要準確把握立法精神,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,嚴格區分罪與非罪、犯罪與行政違法、犯罪與民商事糾紛。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生產、經營、融資活動中的創新性行為,要依法審慎對待,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,不得以違法論處;違反有關規定,但尚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,不得以犯罪論處。
  此外,意見還強調,在合同簽訂、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,如無確實、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不得以合同詐騙罪論處。為切實保障非公有制主體的訴訟權利,意見要求,對於確已涉嫌犯罪的,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以及適用強制措施的種類,是否採取查封、扣押、凍結、處理涉案財物措施以及涉案財物的範圍,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。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,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或者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,經審理認為事實、證據存在疑問,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,應當依法宣告無罪。  (原標題:最高法:確保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受到平等刑事保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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